发布人:许燕飞 发布时间:2016-03-30
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
关于印发《法学院教师
参加学术会议暂行规定》的通知
院属各科、系、室:
《法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暂行规定》业经研究同意,现予以印发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法学院
2016年3月28日
法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暂行规定
为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,推动学科专业建设发展,规范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活动,根据我院实际作如下规定。
一、按照学科专业建设需要,鼓励教师兼任各级专业学会理事及以上职务,鼓励教师参加高水平的学术会议,鼓励教师提交会议交流论文、作大会发言。
二、根据院系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统筹安排教师学术会议,同类会议遵循科研成果突出者、兼任相关学会理事及以上职务者、教授、博士优先参加的原则,参加同一次学术会议一般不超过2人。系主任为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第一责任人,应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和每位教师的发展需求,合理安排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,并充分考虑教师之间的平衡。
三、教师参加学术会议,应有正式邀请函或通知,由系主任统筹安排并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(科研学科类由分管科研学科院领导审核,教学类由分管教学院领导审核),辅导员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统筹安排,报院长审批同意,办理相关派出手续。处级干部外出参加学术会议,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报联系学院的校领导或院长审批。
四、对学院未予安排的学术会议,若教师自愿参加,须办理相关请假手续,在不影响教学和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可自行参加,所需费用自理。
五、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教师,在会议结束三日内,将参加学术会议的信息报道稿交学院信息员,填写《山东理工大学对外学术交流活动统计表》交学院业务秘书。信息报道在学院网站登出后,方可办理报销手续。
六、每季度末,系主任应向本系全体教师通报本季度教师参加学术会议情况,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教师应在系内或院内进行交流汇报,在系内交流的由各系负责安排,在院内交流的需事先报学院业务秘书由学院负责安排。
七、本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,原有关同类文件同时废止。
2016年3月28日印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