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学院科研项目与学术论文资助暂行办法

发布人:许燕飞 发布时间:2015-03-06

院属各科、系、室:
  为调动教师参与科研工作的积极性,从学科建设的目标要求与学院财务状况出发,结合《山东理工大学科研奖励和津贴发放办法》(鲁理工大政发〔2012〕37号)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科研项目资助
  对于各级各类科研项目,学校已予以奖励的,学院不再资助。
  对获得立项的自筹经费科研项目,学校未资助的,学院给予适当资助,资助标准为:国家级项目每项5000元,省部级项目每项2000元。
二、学术论文资助
  1、在《中国社会科学》发表的论文,在CSSCI源刊法学类、社会学类、管理学类排名第一的刊物发表的论文,被《新华文摘》、《中国社会科学文摘》全文转载的论文,学院每篇资助5000元。
在CSSCI源刊一区的其他刊物或SSCI源刊发表的论文,以及在CSSCI源刊二区发表的论文,学校已予以奖励,学院不再资助。
  2、在CSSCI源刊三区发表的论文,在《人民日报》、《光明日报》理论版发表的论文,被《新华文摘》、《中国社会科学文摘》论点摘编或《人大报刊复印资料》全文转载的论文,学院每篇资助2000元。
三、几点说明
1、凡学校下拨的科研绩效奖励,学院等额分配给相关教职工。
2、学术专著、科研获奖等,学校已予以奖励,学院不再资助。 
3、本办法只适用于编制属于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的教职工,论文成果第一作者单位须为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。
4、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。
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法学院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